用證據來平反冤錯假案

文/林小剛/顧問(桃園市)

陳姓女模案大逆轉,被告梁女部分的供述及指證確有瑕疵,為保障人權,士林地檢署撤銷羈押依法釋放,這樣的作為是堅持「無罪推定論」原則,是保障司法人權的典範,更是「用證據來平反冤錯假案」的典範。

日前「平反冤錯假案,全民票選《愛心司法人》座談會」中,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吳祚丞呼籲「請用證據來平反冤錯假案。」吳法官怕判錯,弄得像檢察官一樣找證據。這是一位有良心的法官,其實可以駁回,請檢察官找出充裕的證據,相信吳法官會做到用證據來平反冤錯假案,但檢察官也要學士林地檢署一樣要用證據來羈押被告,更要用證據來起訴被告,尤其有些檢察官濫權無證據也起訴,最後被法官判決無罪都還不思反省。

司法如此,賦稅也是如此,稍有不當,就容易搶奪人民的財產權,稅官一定要有證據再開稅單。但台灣的稅官是否是開錯稅單不會被懲處、還是有查稅獎金的誘惑、或是國庫虛空長官鼓勵,似乎有著稅單滿天飛的景象,否則怎會105年公佈待強制執行的欠費、欠稅案有809萬件,每10戶就有9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的問題,更不可思議的是當年稅收超徵了1274億。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說:台灣需要有前瞻司法人;筆者認為更應有前瞻稅務官,能夠真正依證據開稅單,同時也應清查所有欠稅案,沒有證據的稅單就應自動撤銷,不是讓人民自己找證據後告上國稅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