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究責報告 行政院:張盛和、曾銘宗責任最大

有關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行政院今(7)日提出「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報告指出,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2年半的主委任期及張盛和4年的部長任期內為本案醞釀、惡化至接近爆發的主要期間,兩人都應負責。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兆豐案究責日期為2012年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檢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發現有嚴重缺失至今,且特別檢視2013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其所督管的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而未導正之情形,此係為判定首長責任輕重的基礎。

報告指出,曾銘宗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督管作為,落實缺失改善,銀行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錯失督導良機,導致兆豐再遭重罰,應負最主要責任。

張盛和主管公股股權管理,二度核派蔡友才擔任公股代表人,對於其嚴重失職之情未能有效掌握督管,導致兆豐遭裁罰案三年內兩度發生,造成公股鉅額損失,故亦應負起重大責任。

至於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雖然任內發生兆豐銀巴拿馬分行遭輕度裁罰,惟在金管會督管、兆豐回覆已改善後隨即卸任;前金管會主委王儷玲在此案中任期僅約4個月,且任期介於此事件即將爆發而尚未爆發階段,2人應負之責尚未可稱重大。

前金管會丁克華、現任財政部長許虞哲等2位首長,在本案中任期皆僅約4個月,且甫上任即進入本案爆發期及善後期,丁克華已於本案處理告一階段後請辭負責,許虞哲則因造成本事件惡化關鍵的公股代表人非由其核派,且於其就任前即離任,事件爆發後也已迅即整頓董事會、啟動民事求償、補正法規缺失等善後作為,故尚難課以派任及管理不當之責。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查核報告已於今日函送監察院依其職權進行責任調查及追究,政院未來也將以兆豐案作為範例教育同仁,於推動各項施政的過程中,能預見於先、防患未然,以避免相同疏失情事再度發生。【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