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轉職 高工局敗訴定讞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纏訟的收費員轉職一案,因高公局認為得標的遠通電收公司,未依約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947名收費員的轉職安置,向遠通開罰450萬違約金,遠通電收不服提起訴告,一、二審判高公局敗訴,須還遠通新台幣450萬元。高公局提上訴,而最高法院認為遠通電收當時已在期限內完成全部轉職安置作業的通知,今維持高院見解應退還遠通電收450萬元,全案定讞。

這起案件源起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凌晨起全面改採ETC電子收費,高公局在合約中要求遠通電收須協助安置收費員,但部分收費員不滿遠通電收沒妥善轉置,高公局也以遠通電收未在期限內完成轉職安置作業,而對遠通電收開罰違約金450萬元,遠通電收不服提告。

一審、二審皆判決高公局敗訴,法院認為建置與營運契約雖規定遠通電收應提供轉職安置,但不代表須提供收費員滿意的工作,只要遠通電收提供確定工作機會,員工沒主動爭取就視同放棄,得以改發轉職補償金,高公局二度延期要求遠通電收改善的事項,遠通電收也在期限內完成。而二審判決書指出陳姓收費員,收到修正前的任用通知後,已回覆拒絕接受遠通電收提供的職缺,即使晚了一天收到新版任用通知,並不影響其繼續要求遠通電收轉職安置的權利。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駁回高公局上訴,全案定讞。高公局及遠通電收皆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高工局指出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即會將450萬元還給遠通電收。遠通電收則表示法院認定轉置作業完成。【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