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使用森林產物需列管? 高潞‧以用呼籲應除罪化

原住民使用森林資源是否應該事先申請?日前林務局提出《原住民族採取傳統領域土地森林產物管理規則》草案,此法要求原住民使用森林產物需事先預估並提出申請,取得許可權後才能使用。然而,這引發相關人士爭議,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17日邀集相關學者及團體參與公聽會進行討論,表示原住民採集山林資源應除罪化,不得架空《原住民基本法》之原意。

此草案規定,原住民依其文化需要,若有需要之森林資源,應該先預估種類和數目提出申請,部落會議提交,再由林務局調查後同意才有採取許可權。對此,立委高潞‧以用在17日立法院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原住民團體代表、林務局等相關單位參與,共同討論如何在維護生態以及原住民自然主權間達成應有的平衡,以利未來草案修正參考。

立委,此草案是以國家力量控制人民,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採集自然資源的行為應該除罪化,而不是政府給予重重限制後,給予原住民採集權如額外開恩,而一旦發現其違反規定便開罰,這樣將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的原意─原住民有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族。

此外,高潞‧以用指出不同族群、部落和地域的原住民對於採集權利的需求不同,草案能否充分回應?草案採取「申請制」能否符合原住民採集文化特性,若要採「報備制」又需要哪些配套?負面表列排除「貴重木」,但若在自然狀態下成為風倒木、漂流木,處分權利該如何認定?是否應以先驅性的試辦計畫,讓部落醞釀發展森林資源管理內容?這些問題政府都需要在制定規則時一併思考以求完整。

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共同管理是草案的未來目標,而草案是跨出去的第一步,未來將會針對草案細節相關人士進行討論,而不會單方面做出獨斷的決定,確保原住民部落自主管理的比重維持。【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