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3年政府將1月11日定為司法節,象徵我國司法制度邁向獨立與專業,近來司改聲浪再起,民間疾呼政府找回司法正義,破除濫權辦案!如何讓人民對司法重拾信心,迫在眉睫。1月11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近30個民團合辦司法節論壇,以「有效救濟之制度性保障──以太極門案件為例」為題,邀請各界專家學者與會,探討我國目前司法制度上的沈痾,造成人民救濟失靈的問題,提出對國家社會的建言。
太極門人權迫害案被專家學者稱為「法稅228」,至今進入第29年,仍未獲得真正的平反,代表著法治與正義還沒被落實,正是檢驗國家司法良心與人權進步的明鏡。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暨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法治與人權是鞏固社會正義防線不可或缺的力量,基本人權本於天賦,守護人權是人類共生共榮的大前提,任何人侵害人權即是違背天理。人間司法包括制法、治法與執法等,皆須以維護人權為首要,本於良心,呼應天道,不違天理,否則制法者與執法者皆須承擔果報,不可不嚴謹戒慎。獲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才能真正維護人權,成為社會正義的堅固防線,為人民帶來平安幸福。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表示,最高行107年度判決已指出81年度處分的95年判決已經認定有誤,雖經北高行兩次發函建議原處分機關重新核算,但因我國缺乏行政執行、行政訴訟再審期限的重新計算問題等法律制度,導致納稅者權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他提到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若法令宣告違憲,司法院可以斟酌個案的情節,喻知案件具體的救濟方法,不受系爭五年規定再審最長期間的限制,讓申請個案獲得救濟的機會,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志。如果將來有續行到憲法訴訟,希望憲法法庭能夠真正去重視財產權被侵害以外的,特別是文化宗教自由的權利。他呼籲,人民對國家要有信心,稅制安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特別談到,傳統對於宗教的理解過於狹隘,一般的民間團體,如果沒有堅持的信仰和信仰的力量的話,很少、也很難對一個覺得值得追求議題無怨無悔那麼多年,這正是宗教信仰的特色。他指出,反歧視就是落實平等待遇,宗教信仰這個問題,在臺灣很多人欠缺根本理解,包括公部門在內,殊不知有太多有虔誠信仰團體,不一定以教會、教堂或陳冊經典模式出現,當然也應該是宗教信仰所保障的一部分,而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公部門基本的一個義務,要平等的待遇,也不應該因為宗教信仰予以歧視,自始未認知到宗教信仰的虔誠性、必要性跟尊重。希望反歧視法的制定,公部門有義務,不斷地去教育,不斷地去落實,不斷地去檢討,而太極門案件,就可以當做一個檢討的試金石。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指出,三審都判太極門贏了,結果稅單又來了,萬年稅單不斷輪迴的抗告,非得把人逼死,這是司法嗎?國家製造惡法,還沒有訴訟,就要先交三分之一,行政訴訟還沒走到完,就可以先凍結你全部的財產。中華民國是個破紀錄的國家,行政執行第一名,沒有訴願權,沒有救濟權。幾十年的案子,為了錯誤的一年把所有財產都沒收。每次打贏又回到原機關,萬年稅單又回來了,他痛斥這是司法地獄嗎?司法的目的是應該拯救人權,結果卻變成執政者邪惡意志的貫徹。他呼籲,人民要主張人權,主張人性尊嚴不可侵犯,財產不得任意剝奪,主張不受政府邪惡司法的威脅。
會計師王明懿認為,要解決萬年稅單的根源應該探究事實本質,而不是倉促的立新法,建議積極去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法律能夠在法體系上給人民更多的有效的救濟,排除法律所沒有的規定及救濟路上的一些限縮。讓人民能夠充分對自己所承受的一些冤屈以及不對等的待遇有所平反。她指出,太極門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這部分的稅單就應該撤銷。國稅局對太極門課稅不但背離事實,同時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及信仰自由。國稅局並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直接對太極門推計課稅,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第一項有關於未經授權,違背有權的主管機關的專轄管權的規定,是無效的行政處分。
上市公司法務專員簡宏杰表示,每個人都應該擁有人性基本尊嚴的公平正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74號)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國家應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讓人民能夠擁有及時充分的防禦權利。以太極門案件為例,現行法治的救濟存在行政濫權開出違法處分和司法的枉法裁判等問題。像太極門案件因隱匿證據和錯誤判決,至今無法獲得有效救濟,這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此外,太極門案也凸顯出再審制度(五年的時效規定)和行政程序重啟制度的缺陷(實務上,法院仍然拘泥於避免既判力或例外從嚴的威權觀念等)。呼籲司法和行政人員應該面對並改正錯誤,建立良善的循環,以實現真正的司法救濟。政府不該讓人民為了救濟疲於奔命,而是應該遵循良心,做對的事情。
【記者蔣台榮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