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民事更一審宣判勝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針對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的損害賠償案宣判,駁回被害人家屬的上訴,維持一審就蘇建和等三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蘇建和案是著名的死刑冤錯案,1991年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氏夫婦命案,但在未找到任何客觀證據,證明蘇建和等三人涉嫌命案的情況下,憑藉刑求取得的自白,法院於1995年2月4日刑事三審判決確定,錯誤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有參與本案犯罪,其等各被處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幸於2000年5月18日,在義務律師團鍥而不捨的努力下,高等法院裁定開啟本件再審,歷經最高法院三度將再審案件發回高院更審後,最終於2012年8月31日本件更三審判決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沒有參與本件犯罪,三人終於洗清冤屈並獲判無罪,本案終告定讞。自蘇建和等三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從18歲到39歲,他們用長達21年的歲月,證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吳姓被害人家屬在1992年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在刑事案件確定後,民事法庭接續審理,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蘇建和等三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在2020年8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庭將本案廢棄發回高等法院,發回理由中「原審以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程序中對於無刑求一事並未盡舉證責任為由,認不足以認定蘇建和未遭刑求,尤屬混淆刑事當事人與民事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一段,不僅凸顯對國家防治酷刑責任欠缺充分認知,也使此一台灣最為著名、震撼全國國人的重大冤錯案,直至案發後逾33年的今日,仍無從終結。自我國法院經刑事判決確認蘇建和等人未涉入本件犯罪後,整整12年,蘇建和等人仍流浪於司法體系中,無法擺脫過去冤錯案件之陰影。 今日的判決結果僅是遲來的止損,殷切期盼本案能早日確定,終結蘇建和等人涉訟的漫漫長路。【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