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 地方政府決定是否停徵

行政院今(19)日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鼓勵國人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娛樂稅課稅項目的「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修正為「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2條)
 二、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5條)
 三、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規定用詞,將娛樂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7條)

台北市長蔣萬安對行政院開放地方可停徵娛樂稅乙事表示,台北市一年有3億多的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將持續與各界溝通及向立法院反映。本條正案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請財政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俾早日完成修法。【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