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 販賣人頭帳戶重判3年

為了遏止詐騙犯罪,立法院今天(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新增任何人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帳號,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無正當理由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有鑒於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因此為了阻斷詐騙集團的不法金流,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並將第16條條文修正通過。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可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或逕予關閉該帳戶、帳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三讀條文規定,凡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或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服務的帳號,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廣告廣宣方式、或以電腦合成不法影像或電磁紀錄,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他人帳戶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虛擬通貨等平台申請開立的帳戶,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或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若是變賣帳戶、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或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詐騙集團多為組織犯罪,並利用他人經濟困境而引誘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不法行為,本次修法除了處罰行為人本身外,對法人本身並科以罰金;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對於因經濟困境而被引誘交付者,警政機關除了依規定做告誡處分,亦可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