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招募未成年出國詐加重騙刑責

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為未滿18歲者,則加重其刑責至1/2,最重可處10年半之有期徒刑。

由於近年來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有別於傳統,而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尤其常見有毒品販運、 人口販運及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是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甚至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也重創台灣在國際的形象,並危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與財產安全,為遏止新興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及嚴懲不法行為提出本次修法。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一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三讀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具有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違法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將加重其刑責至1/2,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其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另外,修訂本條例第13條規定,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而「有罪」範圍亦擴大至宣告免刑、緩刑者,皆不得登記參選公職。【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