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柬埔寨詐騙事件 政院修法重懲

為斷絕柬埔寨詐騙案一再發生,並加重其犯罪罰則,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2000萬元。此外,針對公務員身分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行為,加重其刑。

法務部則表示,依現行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然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爰擬具本條例修正案。為嚴懲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的行為,本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規範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草案也增訂,參加或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盼透過擴大沒收範圍,斷絕犯罪誘因。另外,草案也配合選罷法作修正,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法務部指出,草案修法完成後,對於近來招攬民眾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的亂象,都將課以重刑嚴懲。執法機關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全面掃蕩、從重究責。【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