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條例修正三讀 4種情境警員可逕行開槍

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修法也納入國賠機制,以保障警員在維護治安時使用警械的正當性。

台南殺警案引發各界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放寬警械使用範圍,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條文也明定4種警員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員或他人時;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而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同時,警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作必要保護或戒護。為讓警員無後顧之憂,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另外,警員執行職務若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警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求償。警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並新增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