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法」與「教保人員條例」三讀通過 強化幼兒保護規定

立法院院會於5月31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及不得對幼兒所做行為等規定,同時,強化疑似不適任人員的調查與認定機制;此外,本次也增修罰則相關規定及提高罰鍰,讓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

為健全教保服務體系,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規範及罰則一致,包括增列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與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果知悉任何人對幼兒有違反相關行為規定,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內通報、2天內啟動調查。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性別平等以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

另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教保服務人員」的定義,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5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現行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此次修法也增定,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的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