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礦業法刪霸王條款 新增原住民諮商同意

為強化國土資源保育、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行政院今天(19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礦業法的修正重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對受開礦影響之當地居民新增回饋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防止不當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傷害,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及產業的需求。

經濟部透過新聞稿指出,此次修法有六項重點,

第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第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如果在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第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針對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第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就進行資訊公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第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的整復規定及罰則。

第六、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的經費來源,並將相關機制法制化。【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