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 訴願法20年大翻修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行政院法規會擬具的「訴願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訴願法已逾20年未全面檢討,這次配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實務所需,進行全案修正,有助強化訴願制度功能,周延保障人民救濟權利。

蘇貞昌表示,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規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他也感謝法規會主委林秀蓮過去這段時間以來,不論是就萊豬案、日本福島食品案,對於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的事項,以及許多與行政院各部會相關的重大釋憲案件,都盡心盡力完成任務,是非常好的典範。

行政院法規會表示,台灣現行訴願制度於2000年確立,20多年來只有修正少數條文。為健全訴願法制並完善權益保障,因此擬具「訴願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修正訴願類型,分為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包含不作為訴願及反否准訴願,以及各類型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為的決定內容。

此外,修正訴願的管轄機關,並增訂不作為訴願的訴願管轄規定;增訂不作為訴願的訴願期間;修正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的情形;訴願文書送達及訴願程序中文書閱覽、抄錄等事宜,除訴願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同時,配合行政作業電子化發展趨勢,增訂訴願文書申請閱覽、提供閱覽及訴願書的提出,各訴願管轄機關得建置電子方式辦理。草案亦增訂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訴願無實益,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及對不作為提起訴願,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該應作為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另提起訴願救濟。

草案也明定,訴願的決定期間,自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次日起算;經允許或通知參加訴願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得再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的訴願事件,經受理訴願機關命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後,訴願人認該重為的處分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不經訴願程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刪除訴願再審規定。【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