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訂法官行為指引 審慎使用社交媒體

香港司法機構日前修訂了法官行為指引,內容因應資訊科技發展的影響,特別是社交媒體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包括要求法官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這份《法官行為指引》是自2004年發表以來第一次更新。

本次更新的《法官行為指引》中,特別針對社交媒體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作出修訂,包括審慎「加朋友」、「讚好」或「追蹤」任何人等或團體,以及避免在網上評論案件及法律議題等。

指引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法官應合理謹慎,確保自己或至親和摯友使用社交媒體時,不會不必要地公開自己的個人或聯絡詳情或私人生活資料。

二、法官應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法律議題、訴訟人、證人或律師。

三、對於將任何人士、團體或單位「加為朋友」、給予「讚」或「追蹤」,或是以其他網上或社交媒體方式與之聯繫,法官都應格外審慎,特別是當有關聯繫可能會削弱外界對法官公正審理個別案件的觀感,或破壞公眾對整體司法機構的信心。

四、訴訟某方或其律師和法官之間透過社交媒體作出單方面溝通,其不恰當的程度等同於其他方式的單方面接觸。倘若法官收到此等訊息,必須毫不保留及迅速地知會其他有關各方。

指引中提到,當法官在網路上遭遇到謾罵,或是被披露其個人資料或詳情等情況時,應避免直接回應,如情況合適應請示法院領導。指引也指出,法官在其私人事務上使用社交媒體屬於個人選擇,理應不會引起非議;相反地,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予人法官與現代社會脫節的觀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法官和司法人員肩負審理案件和執行司法工作重任,備受信任,必須對公眾及自己負責,在行為上時刻嚴守至高標準。

張舉能也認為,自2004年首度發表以來,司法行為的議題有不少議論和發展。公眾對法官和司法人員履行職責方面亦愈見關注,司法機構認為《指引》目前是適合檢討和更新的時候。【記者 成曉中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