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複決合併11/26地方選舉投票

繼立法院今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修憲案,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參加公民投票權後。中選會委員會議於4月15日討論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的投票日期,與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同日舉行,訂於11月26日。

中選會指出,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的辦理投票期限,係屬憲法特別規定,不受《公投法》第23條第1項有關公民投票日訂於8月第4個星期六,每2年舉行1次的規定限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完成投票複決。

中選會表示,由於立法院是在3月25日三讀通過修憲,並於3月28日辦理公告,公告半年期間自3月28日至9月28日止,因此18歲公民複決投票應於今年12月28日前辦理完成。因辦理投票期限內,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舉行,且考量投票完成的法定期限以及7項因素後,決定將111年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案,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1月26日同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說明7項因素如下:

1、修憲案是經立法院朝野黨團高度共識下提出,投票日期訂定,應考量公民參與修憲工程的影響。

2、公告期間長達6個月,民眾有充分時間知悉憲法修正內容。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投票,無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或候選人競爭交互影響,模糊憲法修正內容焦點,或使選民混淆複決案意旨,以致投票結果偏離民意。

3、選務籌辦時間仍屬充裕。

4、 投開票日選舉人至多領取5張選舉票,1張公投票,投開票作業不致過於複雜,選務量仍可負荷。

5、修憲複決案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舉行投票,訂於11月26日符合社會期待,也符合憲法特別規定。

6、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日,均為依法指定的放假日。如短期內辦理2次投票,將影響全國產業經濟活動及企業人力調度。

7、考量疫情,同日舉行投票,可避免2次大規模人流移動與群聚,有利維護民眾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健康安全。

中選會也發布修憲複決案的工作日程,包括10月12日前發布投票公告;10月13日至11月25日辦理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11月26日舉行投、開票;12月2日公告公投結果。【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