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修法草案 教保機構霸凌虐童最高可罰60萬元

為健全教保服務體系,行政院會3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將提高為60萬元以下。

修法草案參照教師法消極資格體制,檢視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條例具一致性規範且更具體明確,以及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

教育部指出,草案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明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相關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及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之處罰,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相關服務人員體罰幼兒最高可罰50萬元,並且公布行為人姓名及與構名稱。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上限,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關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例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或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將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