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強制抽血」違憲! 大法官:侵犯人身自由

憲法法庭今年首例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機車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之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該法條違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花蓮縣林姓男子於民國105年飲酒後騎車出門,不慎自撞電線桿,因受傷無法實施酒測,警方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超標,移送法辦。全案起訴後由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花蓮地院吳姓法官認為肇事駕駛人被「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有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字第1號判決,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該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在完成修法前的過渡時期,交通警察若遇到肇事人拒絕或無法吹氣酒測時,可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於24小時內,報請轄區地檢署核發鑑定許可書。

警政署對此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配合交通部修法作業,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再執行正當的刑事訴訟法採證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同時強調酒駕零容忍,將持續嚴正執法,以防酒駕違規及肇事。【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