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酒駕刑責加重 首犯未肇事可判3年罰30萬元

立法院臨時會2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刑罰及行政罰的相關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度從最重可判2年增加為3年,併科罰金也從最高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至於酒駕再犯肇事者的刑度不變,但增加「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再犯年限也從5年延長為10年。

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社會高度關注酒駕修法,朝野立委修法加重懲處酒駕行為,現行法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則明定,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仍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三讀條文並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部分,三讀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若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除了現行已有的加重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現行條文已明定18歲以上酒駕同行者連坐處分,但僅處600至30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則增加至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