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憲委員會 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審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

修正草案在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討論後取得共識後,共同提出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修憲初審通過,將送立院院會表決。

立法院今天召開修憲委員會,國民黨立委再度缺席,3黨立委也呼籲國民黨回到修憲委員會討論,參與修憲議程。根據憲法增分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法委員4分之1提議,4分之3出席(84席),以及出席立委4分之3決議(64席),提出憲法修正案,並在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