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 政院通過暫行條例

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行政院會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宗教團體可於2年內備妥文件,經審認權利歸屬後,辦理更名登記。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並減少類似糾紛發生,本條例的訂定,有其必要。

內政部說明,暫行條例通過後的2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無誤後,逕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不能更名者,則辦理限制登記,達到保全宗教團體財產的目的,未來將可減少宗教團體的私權爭訟。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沒有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因此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便是在條例施行的10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不動產。【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