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公司法」 放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彈性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2條之2及356條之8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只要章程訂明都可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及保障,如有疫情等類似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倘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訂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將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

本次修正增加配套規定,重點如下:
一、關於公司與閉鎖性公司之股東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之彈性。
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部分,開放可採行視訊股東會,並就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子法。
經濟部表示,此次公司法修正,保留原章程訂明之規定,兼顧股東權益保障,並增加召開視訊股東會之彈性,經濟部未來也將於公司章程範例中增列有關配套提示,以利公司遵循。【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