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無罪 北檢9大理由提上訴

纏訟3年多的三中案,前總統馬英九等6名被告,只有前立委蔡正元被依業務侵占罪等罪判刑3年半,其餘5人均獲判無罪;關於蔡正元被告挪用中影減資款一案,台北地檢署已在11月24日提上訴,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人無罪的部分,北檢今天(10日)也提上訴,並於上訴書中暗批北院一審判決「實非民主國家之公正法庭」。

今天下午2點半,台北地院已收到北檢的上訴理由書,合計有101頁之多,投影片附件有91頁,合計192頁。上訴理由主要有9大點,分別為:

1、原審法院對於本案直接證據歷次會議與內部談話錄音檔、錄音譯文之證據評價,取捨標準不一,採證法自相矛盾。

2、原審法院割裂起訴事實之架構,不採整體觀察,倒置交易過程之因果關係,或省略眾多事實不提,使得交易案及交易條件看似單純,認事用法明顯違誤。

3.原審採用商業判斷法則,未提出商業判斷法則的適用要件及標準,依全案事證,並參酌司法實務的商業判斷要件,本案無法適用商業判斷法則,原審就此並未說明。

4、原審對於交易案是否符合營業常規之標準迴異於司法實務,雖然認為應檢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內控規範,明確違反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之情況下,卻又認為未「嚴重違反」應行程序,而未違反營業常規。

5、原審混淆被告動機與主觀犯意,將被告所辯遵守政府法律政策云云,作為本案非常規交易行為之正當理由。

6、原審於本案中採取迴避審查交易實質之立場,而以形式外觀檢視交易案之合法性,與司法實務見解有關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歧異。

7、原審在數交易案中之評價標準不一。

8.本案證據資料眾多,並有案發當時整體交易過程的錄音檔及錄音譯文,檢察官更以61次補充理由書,並指出卷證所在,原審判決無罪理由與卷內事證相違,竟未為任何說明,迴避說明義務。

9、原審逸脫起訴書及契約文件等書面證據及被告之辯解,自行創設概念,並逕行認定不用適用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定之情況。【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