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重大逃漏稅最高可罰1億元

立法院今(30)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將現行逃漏稅罰金6萬元以下提高至1000萬元以下,增訂加重處罰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院會今年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院財委會5月12日初審,草案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經黨團11月5日協商後,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由6萬元以下罰金大幅增加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加重處罰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至1億元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修正部分條文,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延長至10年;增訂如果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年限延長為15年。

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增加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