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8種變態行為最重關5年

《跟騷法》歷經5年研議與10多名立委所提版本後,今(19)日於立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跟蹤騷擾8大類行為;違反者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此法通過後,可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對於保護婦女安全法制上更加完善,《跟騷法》賦予檢警以公權力介入,但檢警機關應儘速教育訓練,妥善執法。

該法明定,跟蹤騷擾的定義,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騷法指出,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該法明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效期每次不得超過2年,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適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於跟騷法保護令規定。

如違反跟騷行為,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多10萬元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將於半年內完成員警執行新措施的教育訓練,及配套子法的訂定;未來將整合公私部門落實推動相關工作,將於新法施行3年內對實務執行狀況提出研析報告,持續檢討精進。【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