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 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至114年底

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行政院會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降低空污,兼以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本次修法延長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4年,至114年底。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及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持續扶植國內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相關產業,以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並配合現正在立法院審議的「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草案,有關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因此,該部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