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罪修法 法務部、司法院達「暫行安置」共識

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為確保民眾及社區安全,司法院與法務部昨(19日)晚間6時會談刑事訴訟法修法,今天凌晨達成共識,決定草案原制度「緊急監護」暫改為「暫行安置」處分治療判決確定前的精障犯,由檢察官執行。

由於屢屢發生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精障者犯罪在判決沒有確定之前,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因此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偵審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但法務部主張,應跟德國法制一樣,設立「暫時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且多名學者對司法院自創的「緊急監護」制度,提出疑慮,認為在未待判決確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

因此,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率同刑事廳廳長等人昨天晚間赴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檢察司司長、副司長及承辦同仁等人會談,歷經6個多小時挑燈夜戰,司法院、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於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

法務部指出,院部此次攜手,共同完善相關法制規範,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病患於偵審期間再犯、適時在醫療院所及早施以治療等目的,使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備。【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