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審】假案受害人踢爆假面法官 呼籲執政者勇於認錯改正

國際重量級媒體《寒‌冬》‌雜誌最近揭發台灣政府裡有塔利班,迫害台灣人民長達25年,更在去年公然違法搶奪人民的土地。9月26日《全民公審》線上直播節目「假案受害自救會踢爆假面法官!? 幕後黑手呼之欲出!」,邀請專家學者剖析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中政府機關違法濫權之處,而81年入門的弟子也挺身而出,呼籲執政者勇於認錯改正,早日平反太極門假案

主持人徐小涵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從民國55年成立至今,都是合法的武術團體,不是補習班,跟其他武術國術團體一樣,弟子敬呈給師父的敬師禮紅包屬於贈與性質,卻獨獨81年突然變成補習班學費?當年拜師入門的太極門弟子都感到氣憤不平,20位弟子代表上節目中訴說他們25年來遭受假案迫害的冤屈。

24歲由爸爸帶入門的曾錦炯表示,師父教他要改脾氣、修心養性、孝順父母,他都做到了,爸爸說這輩子做的最對的事,就是把他帶進太極門。99年他親自到監察院陳述太極門的冤情,監委說:「你們是修道人,就忍耐吧!」他說不,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認為,太極門案從發單課稅開始到進入審判過程,有太多問題,最明確的就是案子在中高行審判時,受命法官是黃淑玲法官,她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調任到最高行政法院擔任法官。既然黃淑玲法官在中高行太極門81年個案已經進行實質調查證據,一般來說,相當的心證已經產生,這個個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恰巧也是黃淑玲法官承審。因為是秘密分案,所以沒有人知道在中高行審過太極門案的法官,在最高行政法院也審太極門案。既然不知道,太極門就沒有辦法行使聲請法官迴避的權利,上訴的審級利益沒有被保障。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暨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表示,司法是獨立的第三權,主要任務是審查是否有依照憲法立法,行政是否依法行政,所以司法的功能是護民官,而不是保護行政機關。太極門81年度稅案,黃淑玲法官同時也是95年的終局裁判,她從中高行調到最高行,就要考慮法官迴避的問題。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第422號判決有指謫95年的判決(即81年度綜所稅案)認為有問題,並確定敬師禮是贈與,不是補習班,是新事實新證據。後面的終審判決確定81年度稅案是有瑕疵的判決,國稅局和行政執行署還可以執行嗎? 

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曾建元表示,稍微有同理心,有良心的人都知道,太極門案的情況有可能落在任何人的身上,太極門案不是個案,它涉及台灣的行政機關官僚、司法官僚盤根錯節的制度組織文化的問題,這才是阻礙台灣民主深化,人權發展最深層的原因。官僚不願面對錯誤,除了制度的改革,也要透過人民努力喚醒官僚組織的惰性,司法人員也要兢兢業業面對良心,勇於認事,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曾表示,行政法院判例提到,依據憲法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相同的事件,應做相同的處理。太極門案本質相同的6個年度稅單,國稅局已將80、82到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全部更正為零,怎麼會81年度要課稅?在民主法治國家是令人難以理解的,這不僅是程序不正義,更是嚴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他呼籲行政單位不應該「做違法判決的奴隸」,應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81年度違法稅單,讓法律朝有利於人權實踐的方向去解釋。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亦曾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沒有提到有確定判決就不能撤銷的限制。以太極門稅案為例,當然是冤案,而且證據充分,包括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監察院對侯寬仁和國稅局的糾正,教育部也明確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最高行107年的判決等,而且相同的案件有5個年度都已經歸零,國稅局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撤銷太極門81年度的綜所稅單。【記者蔣台榮/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