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稅案是非法課稅!國稅局資深稽核:應自動查明退還

 2月26日於台大「二二八公權力濫用之反思」研討會中,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針對太極門稅案指出,國稅局課稅主體、客體及適用法律錯誤,實際計算金額虛構,國稅局應自知自己是「非法課稅」,自動查明、退還非法的課稅。

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也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國稅局依舊持續違法發單並移送行政執行署違法查封、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土地。

黃坤光表示,太極門案件法院三審判決已確定弟子對師父的贈與,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免稅所得,要課稅是課贈與人的贈與稅,不是課受贈人的所得稅,國稅局課稅主體、客體及適用法律錯誤,實際計算金額也是虛擬、虛構的,這個稅能收嗎?

黃坤光指出,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其他政府機關的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就是非法課稅的結果嗎?98年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對於非法課稅有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政府其他機關的錯誤,而溢繳之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自知時,兩年內自動查明退還。

黃坤光表示,國稅局一直不敢承認錯誤、不願意承認錯誤,是不是怕受處分?之前對於人民的請求,國稅局都不理不睬,現在如果人民採取訴訟,就換國稅局要答辯了,因為法律對象就是國稅局。

黃坤光進一步指出,82年由國稅局法務科自行裁罰以後,財政部稅捐稽徵法訂有違章案件的處罰標準和倍數參考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最高罰0.5倍,結果太極門稅案年度不對、金額也不對,法條也不對,什麼都不對,這些都很清楚,竟完全被虛擬、虛構說逃漏稅罰一倍!

黃坤光表示,大法官解釋更是明顯,所有租稅構成要件都要法律明訂!一百多個大法官解釋中,違憲的解釋有40多則,這些違反了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6條訴願、訴訟權應予保障;第19條人民依法律納稅義務;還有第23條裁罰的比例原則。太極門的案子幾乎都違反這些原則,光是所得稅法20多款的免稅條款,只有太極門被課稅,其它的都不課,他指出,總結起來,顯然就是非法課稅!

黃坤光表示,我們訂的法律都對行政機關很客氣了,根據書面資料以及所有法律條文,國稅局應自知自己是非法課稅,並自動以稅捐稽徵法處理。【記者 李蒙/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