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四集會案 黃之鋒等四人被判刑

因六四集會案被捕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4人,均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6日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認定應判以阻嚇性刑罰,黃之鋒獲判10個月,刑期最重,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則分別被判監6及4個月,以儆效尤。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法。

香港當局去年以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為由,首次禁止支聯會舉辦集會,但支聯會和泛民人士不理會禁制,當晚仍到場。26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分別遭「票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遭起訴。

這是首宗因出席「六四」晚會而被判刑的案件,象徵民眾參與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六四」悼念活動可能面臨的刑責,對日後同類案件會有關鍵的參考作用。【記者 成曉中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