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事實不同認定! 前最高行法官林文舟:可聲請裁判違憲審查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無法還給人民公道,正義如何伸張?冤情如何化解?延宕二十多年的太極門案件,雖經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均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國稅局無視法院判決,依然違法開單。4月1日由多個民團於台大應力館聯合舉辦「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有效權利救濟的法稅改革建言,邀請多位專家學者發聲,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針對此案提出多項見解,並建議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違憲審查。

108年,國稅局將太極門5個年度的違法稅單(80年、82至85年)和敬師禮相關的部分都更正為0,但具備同樣事證的81年稅單,卻仍以「補習班」的名義課稅,甚至移送行政執行署,違法強行拍賣,引起各界撻伐!林文舟表示,太極門所得稅案6個年度有5個年度已平反,81年度冤稅案及其餘營業稅案如何處理?律師團隊發現後續行政執行有逾期的問題,於聲明異議遭行政執行署駁回後,已提起撤銷訴訟以求救濟中。至於稅捐徵收期間或執行期間的性質是否為消滅時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先例有不同的見解,將來可以向大法庭要求統一見解,迨明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尚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違憲審查。

針對行政訴訟再審期限之限制,不論聲請人有無救濟、有無發現新事證,及逾越提起再審最長期間是否有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一律以逾越5年再審最長期間為由,而不許提起再審之訴,令人民感到不服!林文舟也建議,可從修法著手,延長行政訴訟的再審期限,並參照刑事訴訟法420條之修正,於判決確定之後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包括人證)都可據以提起再審。林文舟表示,行政法院一直以來被稱為駁回法院,終審法院沒有跟上改革,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終審法院的庭長沒有任期限制,其觀念及見解較為保守,對同庭法官握有考核權,而所謂辦案期限又只是用以管考受命法官,導致受命法官所持較為開明的見解即使獲得其他法官多數支持,如果庭長不同意,也會被其擱置不結案,受命法官為免案件遲延,考績被評定為不良好,只得退讓屈從庭長的意見,駁回納稅義務人的上訴。他希望終審法院能比照一二審法院的庭長有任期,辦案期限應一併管考全庭法官(包括庭長),才能落實合議,不揣摩上意,而能獨立審判。【記者 張美都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