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無過失逃逸」可易科罰金

行政院會今(8)天通過法務部版的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修正肇事逃逸刑責,若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而致人重傷逃逸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為,此「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定刑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於嚴苛,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修正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若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若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為7年有期徒刑,提醒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有致人死傷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救護措施。【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