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8年多逆轉 陳火盛原判刑18年重審今改判無罪

屏東東港籍「得利10號」漁船船長陳火盛11年前涉嫌運毒遭判刑18年,經過冤獄平反協會協助聲請再審,今(25)日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宣判,撤銷陳火盛原判決,並宣判陳火盛無罪。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在檢察官起訴書中並沒有陳火盛參與運毒及聯絡的證據,而陳火盛雖有懲治走私條例前案紀錄,但與運毒案關聯性不明。另外,小琉球漁民因常年在海上作業返臺不易,因此有請認識的人「寄託」物品之習慣。

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就被告收受紙箱後交付之過程,證人林金群業已證述其未告知陳火盛所托運之紙箱內裝DVD機台藏放毒品,且刻意隱瞞不讓被告察知,加上陳火盛對紙箱隨意放置,並未特別採取防護措施,另外也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受有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據此認定陳火盛可能有被利用作為不知情工具的空間,因此應為無罪之判決,本案檢察官仍可上訴。

陳火盛因此案蒙冤前後共3190天,高雄高分院撤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判決,讓他成功洗刷8年多來,共2966天的冤獄委屈。陳火盛在妻子和冤獄平反協會成員陪同下出庭,聆判後心情釋然,與辯護律師和夥伴互道恭喜握手,表達致謝之意。【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