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跨國同婚修正草案 中國籍伴侶除外

司法院院會於今(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亦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提請立法院審議。不過,在兩岸民眾同性婚姻的部分,由於涉及兩岸條例,因此不在這次的草案範圍內。

台灣是全亞洲第一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由於目前全球僅29個國家承認同婚,司法院指出,若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未承認同婚,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即不被承認。

為此,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

司法院表示,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婚之外國人間所締結之婚姻,在我國將被承認。

不過,若同性伴侶對象是中國人士,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這次修法處理範圍;香港、澳門雖然也不承認同婚,但屬於類推涉外案件,仍適用修法的新規定。【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