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占領政院案 最高法院承認人民有抵抗權發回更審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抗議民眾在3月23日占領行政院,之後警方強制驅離民眾,爆發濺血事件,學運領袖魏揚等人,被檢方依刑法「煽惑他人侵入建築物」罪嫌起訴,因此有11名被告一審遭判有罪。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將原本無罪的魏揚等6名被告,改判刑2到4月,讓有罪的被告達17人,無罪改為4人。魏揚等7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18日宣判,撤銷7人有罪部分,發回更審。

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魏揚等人以「衝、占領」、「圍住警察、拿下行政院、癱瘓行政運作」等口號,煽惑他人非法侵入行政院及妨害公務,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判魏揚等人有罪。

魏揚等人不服,辯護律師團認為,煽惑他人犯罪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確實侵害言論自由,應屬違憲法條;並主張侵入住居罪是保護私人財產法益,官署房產並非保護對象;且在當時民主機制失靈、憲政危機情況下,人民抵抗權是憲法第二條基本權的行使,公民有權表達不服從、行使抵抗權,應可阻卻違法。

最高法院開辯論庭時,蒞庭論告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立即駁斥,檢方起訴的是攻佔行政院的行為,並非起訴反服貿的言論。公民不服從不是法律學概念,而是政治學概念,其特色為「非暴力、甘願受罰」,其行使目的是要保護憲法,而非為了反抗政府行使行政權,引用司法院長許宗力的文章,認為行使抵抗權必須謹慎,「目的不能使手段神聖」;朱朝亮說占領政院的被告「求仁得仁」,檢方可以認同從輕量刑,但不宜判無罪,否則是特權。

最高法院今宣判,合議庭認為原審有判決理由及調查不備之處,雖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人民有抵抗權,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得阻卻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合議庭當庭指出,本件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障的整體法益即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