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大哉問(上)

近幾個月來,網路上瘋傳「919竹北事件」,一位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媽媽在竹北路邊舉牌,詢問行政執行署李姓執行官在太極門案領多少獎金,就被執行官提告,更誇張的是被大批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漏夜訊問後移送地檢署,還遭檢察官限制住居,志工媽媽因此驚嚇過度,罹患急性壓力症候群。而引爆這起事件背後的太極門案,更引起民眾好奇,想要一探究竟。以下是記者為讀者整理的太極門案問答。

Q1. 太極門案到底是什麼?

A1. 民國(下同)85年因宗教掃黑,太極門遭到無妄之災,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僅憑不實檢舉及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之偽證,就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並移送國稅局,將太極門80到85年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並重罰。

96年刑案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沒有任何課稅問題。98年刑案遭無辜羈押之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再次證實太極門遭受冤抑,並無任何課稅問題。前財政部長暨駐WTO大使顏慶章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因此由刑案不實起訴所衍生的違法課稅,自應依法撤銷,且應立即撤銷違法執行。

然而,太極門沒有欠稅,24年後,土地卻遭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聯手違法強行拍賣,收歸國有。

Q2. 若沒欠稅,為什麼太極門土地會被拍賣?

A2.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太極門80至84年度綜所稅案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候調查密度及證據證明力均有較高標準的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卻於94年搶先做出判決,將80、82、83及84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撤銷,唯獨判決81年度綜所稅太極門敗訴。

81年度綜所稅是以台北國稅局為代查機關,而台北國稅局85年度之課稅處分,已經在94年、98年、104年3月及7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4次判決撤銷。課稅方法,所持事證完全一致的81年度綜所稅,自屬違誤,至為明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指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表示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未及審酌刑案判決及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所認定之贈與事實,且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及課稅處分均屬違誤。

專家學者爆料,因為有稅務獎勵金和執行獎勵金的誘因,致使國稅局不撤銷81年度綜所稅,行政執行署加速違法拍賣作業。

Q3. 太極門若不是補習班,究竟是什麼團體,為何不用繳稅?

A3. 太極門為古傳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55年成立後,陸續加入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太極門師徒多年來均依照武術、道教團體之章程,遵循宗旨,弘揚文化、淨化人心,備受道教會之推崇,絕非營利事業機構,從無營業行為,更不是補習班。

81年度綜所稅係以補習班名義課稅,但補習班之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函文中指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101年8月3日台北國稅局之重核復查決定,以及102年11月27日中區國稅局之重核復查決定,均已認定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之贈與性質。

依財政部64年函釋「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於91年特別發函證明其所屬團體會員從無因弟子敬師禮而遭課稅之例。故台灣數萬個宗教修行團體,亦沒有任何傳道宗教上師,曾因收受信徒供養金而被課稅。

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86年教五字第69135號函規定,氣功等民俗技藝與短期補習班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以補習班立案。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及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及台北稅捐稽徵處於83、84、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台北市政府負責營業登記之建設局,於85年11月13日也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商業稽查,證實「現場為武術館,傳授氣功,並無營業情形」。故太極門非營利團體,自始無營業稅問題,更無營所稅及罰鍰問題。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得再以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並以公告方式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百分之百均表示敬師禮為贈與,無任何人稱是學費,與刑事判決認定贈與之結果相同。

Q4. 有找立委陳情協助嗎?

A4. 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上,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承諾撤回81年度綜所稅之強制執行,並於2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案。公聽會後,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陸續行文立委田秋堇、涂醒哲及周守訓,表明「…81年度綜合所得稅移送執行案撤回執行之可行性……已責請本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酌具體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辦理。」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亦均發函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今新竹分署),表明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要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停止執行。如今其他年度綜所稅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皆已更正為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撤回執行,新竹分署更應停止強行拍賣。

至今已有超過300位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多次連署、提案、質詢,或召開記者會、公聽會與協調會,直指國稅局之違法,要求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然多年來國稅局卻持續違法強徵課稅與違法強制執行,一再欺騙人民、浪費公帑,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108年底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已將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基於行政一致性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禁反言」原則及憲法平等原則,同事實、同證據的81年度綜所稅,亦應相同處理,更正為零。【記者 洪大成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