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二審宣判大逆轉 市府三官員有罪、廠商無罪

高雄氣爆案二審判決結果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定高雄市政府並未善盡監工、驗收管線工程之責任,改判市府3官員有罪、廠商無罪。

2014年震驚社會的高雄石化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高雄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12人,2018年5月11日高雄地院一審宣判,高雄市府秘書長趙建喬、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前副工程司楊宗仁、高雄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判刑4年10個月,李長榮化工前董事長李謀偉、大社廠廠長王溪州、值班組長蔡永堅等9人被判處4年至4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宣判大逆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高雄市府秘書長趙建喬、高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3年6個月、下水道工程處前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6個月。李謀偉等9人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宣判後說明簡要判決理由,指氣爆案是4吋管遭該工程施作的箱涵包覆,埋設的位置較低而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同時未能依陰極防蝕法達成防蝕目的,導致管線因無法負荷內部壓力形成破洞,致原料丙烯洩漏累積,基於上訴理由認定本件工程因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分別於監工、初驗暨驗收過程,違反注意義務。但考量多數被害人已獲得賠償、市府積極投入災後重建等善後,改判高市府3官員較輕刑度。【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