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家長可以帶6歲以下兒童進投票所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不能自行圈選票的身心障礙者,可由家屬或家屬以外的陪同人代為圈投外,選舉人也可以帶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

依現行選罷法相關規定,身心障礙者在進入投票所投票時,依法僅能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但考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以及保障身障者的投票權益,使其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的人協助投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明定如果身障者不能自行圈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

同時,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規定,為了營造更友善的投票環境,讓父母在投票時,也能顧及兒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中,也增列選舉人可帶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

此外,為保障秘密投票原則,民眾依現行選罷法規定不得攜帶「手機」外,三讀通過修正條文中,也增列不得攜帶具備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包括攝影機、智能手錶、平板電腦等,均不得帶入投票所。【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