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出包惹爭議 公懲會判陳英鈐罰款20萬元

針對107年底中選會將10項公投案綁九合一選舉,但卻在法定公告期限之後,仍配合行政院修改公投意見,引發重行公告的爭議案,並多花費公帑931萬餘元。對此,監察院已於去(108)年11月通過彈劾時任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並將該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查;25日公懲會再判陳英鈐罰款20萬元。

監察院彈劾報告指出,依據公投法規定,中選會應在投票日28天前公告公投案及意見書,但中選會107年10月24日公告10項公投案的行政院意見書,又收到行政院函送的修正意見書,當時已超過法定期限,陳英鈐仍決定在同年11月2日重行公告政院意見書,引起發起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不滿,進而提告。

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裁定,中選會應「停止執行」,中選會收到裁定後表示會提出抗告,但陳英鈐明知抗告並無影響停止執行效力,仍然未指示下屬及相關機關停止執行,且抗告案拖延提出;後來最高行政法院也裁定駁回抗告,但當時距離公投僅剩4天,選舉公報早已發送到選民手中,中選會只好在四大報買全版廣告,公告撤銷11月2日版本的意見書,多花費公帑931萬餘元。

監委認為,此舉除造成公帑損失,也導致「合法公告未登載於公報,公報內容遭撤銷公告」的結果,令民眾混淆無所適從,影響公民投票意願,使人民對公投案所欲創制立法原則多數意見無法公平客觀呈現,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於108年11月7日以9比3通過監委高鳳仙、陳慶財所提對陳英鈐的彈劾案。【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