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回頂新混油案 魏應充判刑5年9月定讞

頂新製油公司從越南進口非食用的豬油和牛油後,加工製成香豬油出售給國人食用,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彰化地院一審判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無罪,二審去年台中高分院改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6日部分駁回上訴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確定其中7罪不得易科罰金,共計5年9月徒刑定讞,魏應充確定要入獄服刑。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除魏應充外,頂新公司前任總經理常梅峯、頂新公司後任總經理陳茂嘉、越南大幸福油品進口商楊振益等人的上訴也是部分撤銷發回、部分駁回。確定部分,常梅峯21罪、陳茂嘉32罪、楊振益39罪,都包含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入監,頂新公司罰金刑也是部分發回更審、部分確定。

最高法院撤銷其中45罪的理由是,依據二審認定,陳茂嘉在2014年3月6日至越南勘查時,知悉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收購、販售之油脂,係屬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而魏應充知悉的時間點,是在同年3月20日魏召開頂新「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時;但這45罪的交易完成日,早於這2個時間點,二審未說明為何直接認定魏、陳是這45罪的共犯,要為在此之前完成的交易負共犯罪責,因此撤銷發回重審。至於定讞的26罪,最高法院認為,魏應充等5人的上訴理由,在二審判決時都已說明清楚,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另外頂新公司及魏應充在今年7月提案請求至大法庭做出統一法律見解,內容包含:外國函文的證據能力,以及檢方起訴後未經法官同意赴境外取證之證據能力等,但最高法院合議庭認定並無法律上爭議,不符提案至大法庭的法定要件,沒有必要請大法庭解釋,予以駁回聲請。【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