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 持改造槍及制式槍一樣至少關7年

行政院會3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將來有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魚槍、火槍、瓦斯槍、火砲等,不論制式或非制式刑度皆相同,將處至少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製造、販賣、運輸火藥式擊發裝置的模擬槍,罰鍰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

根據內政部統計,近5年持改造槍枝犯罪比率高達9成,為犯案槍枝最大宗。台北市府兩度在行政院會提出管制玩具槍改造氾濫的問題,才有此次的修法。

草案主要修正「槍砲」的定義,增訂「制式、非制式」文字;據統計資料,高達9成是使用非制式槍枝犯罪中,其中8成與制式手槍有相同的殺傷力,近4年遭槍擊致死達40人,為制式槍枝的5倍,因此修法讓持有非制式與制式槍枝有相同的刑度。

刑事局偵查科長詹志文指出,避免改造不法槍隻者鑽漏洞,將模擬槍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操作槍」,特別將「模擬槍」的定義從「打擊底火」修正為「類似真槍的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將「操作槍」納管。

玩具槍為民間的通稱,法律沒有定義,只要殺傷力不足20焦耳/平方公分的空氣槍皆合法,《槍砲條例》已排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775」的低動能遊戲用槍,保障合法業者經營。【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