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總員額法 增千餘人力推動司改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日初審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因應人口老化及長照需求遽升,將於第1類人員員額中,排除公立醫院職員,讓人力調配更彈性;另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以及配合司法新制運作等人力需求,第3類司法院及其所屬職員員額,最高限增加1100人。不過,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進行細部討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18人所提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等人報告及備詢。施能傑表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自2010年4月施行迄今已逾9年,期間未有修正,為了回應目前社會對於醫療照護服務及司法改革的殷切期待,因此提案修正適用範圍及員額最高限制規範。

施能傑指出,以總量限制人力配置將不利公立醫院運作,因此規劃第1類人員員額排除公立醫院職員,最高限從8萬6700人,調降為7萬4600人,總員額也隨之從最高限17萬3000人調降為16萬900人。此外,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以及配合司法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及增員需求,規劃將第3類人員(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等)員額,從目前最高限1萬3900人,調高至1萬5000人。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的條文包括,第1類人員員額排除公立醫院職員後,最高限由8萬6700人降為7萬4600人;第2類人員員額最高為4萬100人;第3類人員員額最高為1萬5000人;第4類人員員額最高為6900人;第5類人員員額最高為2萬4300人。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從現行的17萬3000人改為16萬900人。

根據現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1類員額指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的文職人員,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3類至第5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第3類員額則指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