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市教育局主任索賄10教官 判刑3年4月確定

前台中市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林宜宏,因掌管教官升遷而向10名教官索賄,有3人交付總共25萬元。二審依貪汙等罪判林宜宏3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自105年10月起林擔任台中市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主管軍訓業務。從106年4月開始,林利用可選人推薦的權力,向10名有晉升資格的教官索賄。其中7人拒絕,3人分別交付禮盒、現金共總計25萬元。

一審台中地院判林宜宏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

二審合議庭認為,林索賄後即遭檢舉,政風處約談後主動至調查局自首,並繳清犯罪所得。另外林索賄手段平和,有教官拒絕行賄仍被推薦,因此減刑。最後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收賄等罪,改判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