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克力產品名規範有缺失 監察院促衛福部改善

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日前通過田秋堇委員及蔡崇義委員調查報告,有關衛福部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其規範對象未包括市占率9成的「含餡」及非固體型態之巧克力;且對巧克力產品中取代「可可脂」之「植物油」含量規範,也遠較國際寬鬆,甚至無上限規定;另巧克力產品所使用之「棕櫚油」經高溫加工所產生之「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已列為Group 2A,極有可能使人類致癌。為此,監察院促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儘速改善。

田秋堇委員及蔡崇義2位監委指出,衛福部於105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只以「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為規範對象,明定其總可可固形物、可可脂膏含量、非脂可可固形物……等須符合一定含量,卻未規範占巧克力產品9成以上「含餡」或「棕色巧克力」(係以大量「棕櫚油」為原料所製成者),以致於此類產品不受法規管理,亦即僅含有1%自稱為巧克力,也不違法。此外,產品中只要含任何一點米果、臻果、葡萄乾等添加物,就定位為「含餡」產品,即使完全無可可固形物卻標示巧克力,也沒有違法問題。

然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對於巧克力的定義是,在扣除其他添加於產品的食品原料後,其所添加的「植物油」含量不得超過成品的5%,方能自稱巧克力。但我國允許巧克力業者使用「植物油」取代「可可脂」超過5%,較國際規範寬鬆,甚至添加量無上限規定,此對消費者之知情權與選擇權有嚴重影響。

報告指出,巧克力產品所使用之「棕櫚油」經高溫加工所產生之「縮水甘油脂肪酸酯」,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列為Group 2A,極有可能使人類致癌。歐洲食品安全局於去年發布的規章中,明確表示「縮水甘油」具基因及致癌性,訂定「縮水甘油脂肪酸酯」於植物油中的限量為1000微克/千克。然而衛福部明知此情況,迄今卻仍未公告規範食品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限量。綜上缺失,田秋堇委員及蔡崇義委員,要求衛福部督同食藥署儘速改善,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