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對醫師急迫開藥規範過甚 大法官宣告違憲

醫藥分業以來,原則上醫師能開立的只有處方箋,調劑權則由專業的藥師來擔當,然而「藥事法」卻額外賦予偏鄉醫師調劑權。除非1.8公里內沒有藥局,或者有醫療急迫性,醫生才能予以調劑,雖然醫療急迫項目羅列了10多條,但卻沒有明確的規範,已有多宗醫師自行調劑藥品遭衛生局裁罰情形。

本案源於北市某婦產科毛姓醫師因開藥給病患,遭衛生局裁罰3萬元,因而提出釋憲。司法院大法官14日作出釋字778號解釋,宣告「藥事法」規定合憲,唯衛福部以行政命令補充解釋「藥事法」部分,被宣告違憲。

毛姓醫師多年前協助一女子就診,被診斷為骨盆腔發炎併出血,顧及患者腹痛行走困難,未免其奔波取藥之不便,因而簽署「緊急調劑請求書」,親自為其調劑藥品,後續回診施以塞劑且注射黃體素。事後北市府衛生局查核過程發現本案並不構成醫療急迫要件。其一、毛姓醫師不具藥師資格,其二、診療歷程並非在沒有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鄉,再者、患者情形未達醫療急迫情節,毛姓醫師卻親自執行7項藥品調劑,且交付患者3~4天份不等藥品,衛生局認定毛違反藥事法第37條第2項,依法裁罰3萬元。

毛姓醫師走遍可能之救濟途徑,最後提出聲請釋憲。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表示,大法官14日作出釋字778號解釋。認定母法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限制了醫師藥品調劑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故宣告合憲。

然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其就醫療急迫性規範過於嚴苛、限縮,所謂限縮在於要求病患當場且立即把藥使用完畢、丁點也不許帶走,如此一來患者回家後未能持續用藥,無疑逾越母法、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日失效。【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