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針對公教年改聲請釋憲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監察院2017年10月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教人員年金改革」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立院通過公、教年金相關改革法條,與監察院「行使職權」無關,決議不受理。

立法院於2017年8月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相關改革法案,監察委員認為,年金改革相關條例,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的情形,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恐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故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監察院聲請僅以調查權為其所行使之職權,而未陳明其所行使調查權之目的性權利為何,已不符大審法要件。且其聲請顯係直接以立法院之立法本身為聲請人行使其所謂監察權之標的,依本院釋字第14號解釋意旨,聲請人既無從對立法委員行使彈劾或糾舉權,則本案至多亦僅能行使調查權,而無從進而行使任何監察院依憲法得行使之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是本件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因此本案決議不受理。【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