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機上盒 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

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立法院今(16)日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智慧局指出,近年市售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未經授權竟藉由收取月租費或以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發展。

為落實我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將以下3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如機上盒)。

然而,本次修正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未規範。而購買到此類機上盒或APP的民眾雖沒有觸法,但因提供的著作內容不合法,隨時會有被查獲而斷訊的可能,智慧局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機上盒。【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