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邁向民主 宗教人權自由是最後一哩路

外交部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舉辦的「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11、12日一連兩天在台北登場,總共來自15國宗教代表、超過兩百人聚集,希望藉此增進區域內相關公民及社會團體的互動與交流。值此同時,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所主辦,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中國宗教徒協會、中華比丘尼協進會以及台灣宗教聯合會協辦,也於11、12日舉辦「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教基本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主辦單位表示,受限於數千年國家至上的華人威權文化影響,台灣在看似一片宗教興榮的背後,其實仍隱含公部門對宗教諸多不當的威權管理思維。對此,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釋法藏法師表示,中華民國如果要邁進民主,宗教人權自由是最後一哩路。

中國宗教徒協會理事長釋明光法師表示,蘇俊榮大法官曾說制定宗教法要很慎重,要多溝通討論,凝聚出可大可久的宗教法。宗教能存在數千年,佛陀為何不當國王要成為法王?因為法是代表真理,價值超越一切。釋法藏法師表示,日本發展已70 年的宗教法學會,台灣正方興未艾,自2017年由道教發起的「眾神上凱道」反滅香遊行,及佛教界發起的「反對宗教團體法連署」活動等,今年可以說是宗教人權覺醒第三年,美國與台灣合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沒有公開議程,媒體反映相當低調,看不到主辦國對於宗教自由在國際上的具體宣示,或政府做了什麼具體事情?身為宗教徒我們要先自覺,我們繳稅讓國家做事,給它物質管理的權利,但沒有給它管制人民思想的權利,人民信仰需要被保障。宗教的特質是可以超越經濟的限制,一脈相承,具有無遠弗屆的結合力,就是這種力量與一般民間團體不同,可以與擁有權力與軍隊的政府平衡。這也是為何美國在意宗教自由,可以不在意經濟自由的原因。中華民國如果要邁進民主,宗教人權自由是最後一哩路。

主辦單位表示,當我國正與美國及印太地區十多個國家,共同關注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的現況時,我國更應藉此機緣,檢視30年來台灣從傳統威權文化轉型民主化的成果。其中,宗教人權的自由與保障,正是國家最重要的民主自由發展,也有一定的成就,但這些多半是民間努力的成果。我們更應省思的是:受限於數千年國家至上的華人威權文化影響,在看似一片宗教興榮的背後,其實仍隱含公部門對宗教諸多不當的威權管理思維。這也可以從歷屆政府的宗教相關法案,總是充滿高強度管理、侵犯宗教內部事務。宗教界已覺醒到,為扭轉這樣的傳統文化思維,應先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制定《宗教基本法》,作為國家尊重宗教的宣示性法律,方能使台灣的宗教人權之保障,得以明確地法制化而更加具體地落實。

立委林岱樺與會時表示,這幾年教界或跨教界已如火如荼倡議宗教價值與定位,《宗教基本法》前院長王金平願意當法案主提案人,但與普羅社會大眾對話比較不足,所以籌備公民論壇與知識分子民意對話,自己責無旁貸要協助,若以佛教徒來說更是利益眾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建忠發表專題表示,日本已經看到宗教團體的特殊性,並於明治時期制定宗教團體法,戰後1951年又重新制定尊重及保障宗教自由的之宗教法人法。為何要立《宗教基本法》?李建忠認為現行民法是不夠的,因為宗教團體會牽涉到土地法、建築法、國土計畫法、山坡地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稅法、私立學校法等等,如何釐清界線需要更高位階的基本法,所以有必要立《宗教基本法》。就像人民團體法過去將政黨與宗教合在一起,現在政黨法已獨立出來,所以要立《宗教基本法》或《宗教法人法》。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衍森以「自然法傳承中具台灣經驗之『宗教』與『自由』」發表專題表示,107年8月 1 日通過之財團法人法基於宗教特性於第七十五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亦屬宗教事物本質必然關係有關規範之正確立法。台灣經驗中,基於自然法本質之必然關係所生規範,在宗教與自由之闡揚上,方法上是正確的。基於此,為更完善因應宗教事務本質之必然關係所應有之規範,不論是宗教團體法或宗教基本法都應以自然法之實然關係為基礎,徹底落實宗教本質特有之普世價值應有之規範。【記者 劉麗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