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擬修法監管Uber等業者

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於21日發新聞稿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

交通部表示,計程車業者與Uber等提供類似計程車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兩者之間因管制的模糊,導致不公平競爭,近年來遲未改善。在乘客至上、提升乘車品質、維護運輸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將分業管理、全面納管,釐清各自的發展方向,盼創造乘客、計程車、租賃車多贏。

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交通部研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

針對現存之Uber等業者,交通部表示,以服務為導向的新創產業,應以消費者福祉為優先。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所有提供運輸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也應善盡義務,履行必要的公共責任,以避免形成安全上的漏洞。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之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之以時或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交通部指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