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1/2」違憲!

大法官今天(22日)做出第775號解釋,認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刑法規定,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法務部2年內須修法,法官則依個案自行裁量。

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8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有5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律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和罪責原則。

大法官認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沒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也就是累犯加重其刑,並無違憲。但若是不分情節,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就算累犯適用刑法第59條所指的犯罪情輕、可憫恕,原可減輕其刑,仍加重其刑的情況,恐讓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務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於修法之前,法官應依本解釋意旨,就審理的累犯個案,裁量犯罪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另外,刑法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者,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477條向最後判決法院聲請裁定更定其刑,可加重改判其刑至1/2,大法官認為這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兩法令即日起失效,未來經裁定確定後如果被發覺累犯,不可以再追加刑期。【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